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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院刊 | 李恩重、曲亮、王婕:中欧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发展比较研究

李恩重 等 故宫博物院院刊
2024-09-13

中国与欧盟是维护世界和平的两大力量,是促进世界共同发展的两大经济体,欧洲的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和实践促进了欧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较早开展并取得世界领先地位。本文梳理了我国和欧盟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化政策法规及其特点,总结了双方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工作机制,分析了双方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发展现状和特征,其研究可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中欧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发展比较研究

李恩重  曲 亮  王 婕



引言


文化和自然遗产是世界各国最重要的资源之一,不仅能发挥强大的经济功能,同时对于精神文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保护与利用的重要性已获得了全球的共识。欧洲文化遗产丰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发布《世界遗产名录》的1157项中,欧洲国家共拥有501项,占全球世界遗产的43.4%,其中文化遗产448项,自然遗产44项,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9项,如〔图一〕所示。欧洲国家中意大利(58项)、西班牙(49项)、法国(49项)、德国(49项)的世界遗产数量位居世界前列。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提出“进一步努力保护和捍卫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而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在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英国、法国、意大利等欧洲国家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始创成员国,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的34个欧洲国家成员占据了ISO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TC/SC)秘书处总数量的52%,以及ISO工作组/联合工作组(WG/JWG)召集人数量的46%,因此CEN可通过协调统一欧盟成员国国家标准化机构(NSB)的意见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占据主导地位。通过与ISO之间的技术合作协议《维也纳协议》,CEN使其发布的标准化文件中约34%与ISO标准完全等同,CEN及其成员国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的影响力要远大于世界其他国家。


图一 世界遗产名录数量及地区比例统计图(截至2023年4月)


我国作为文化遗产大国,目前已有56项文化和自然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在世界遗产名录国家中排名第二。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对促进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工作在标准体系顶层设计、标准制修订以及标准化科学管理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初步建立了涵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等多层次的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体系。随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不断发展,深入推进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建设,加强同国外主要区域标准化组织和国家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标准化国际合作,推动先进适用国外文化遗产保护标准的采用,促进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与国际接轨,对于进一步提升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水平和国际影响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本文梳理了我国和欧盟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政策法规及其特点,总结了我国和欧盟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工作机制,分析了我国和欧盟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发展的现状和特征,以期为深入了解欧盟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工作机制和发展现状、促进先进适用文物遗产保护国际标准的转化和采用、完善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体系、提升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水平提供借鉴和参考。


中欧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政策法规


(一) 欧盟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政策法规


欧盟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有着特有的法律基础和政策条件,其相关法律、政策性文件和行动计划为解决欧盟及成员国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领域长期各自为政等结构性问题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


从1992年2月欧盟各国签署的《欧洲联盟条约》(92/C191/01),到1997年6月欧盟公布的《阿姆斯特丹条约》(97/C340/01),再到2009年12月生效的《里斯本条约》(2007/C306/01),作为欧盟法的欧盟条约在历次修订中,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内容呈递进式出现,保护欧洲文化遗产、尊重和促进欧盟各国的文化多样性成为欧盟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基本原则。1986至2007年期间,欧盟委员会资助了超过1.2亿欧元用于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科学知识。为适应欧盟服务领域标准化发展的迫切需要,提高现代化手段采用以加快标准的制定速度,增强欧洲标准化系统的包容性,协调欧盟多个指令之间的分歧,2012年10月,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有“欧洲标准化法”之称的“1025/2012号法规”,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和欧洲电信标准学会(ETSI)开展欧洲标准制修订、核实标准与相应欧盟立法和政策的符合程度、标准预研等活动,均可获得欧盟经费资助,欧盟各NSB和代表中小企业、消费者、环境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的欧洲组织按规定也可获得标准化资助。2013年4月,欧盟第七研发框架计划(FP7)资助500万欧元用于研究气候变化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影响,主要包括文物保护节能减排技术、文物艺术品温度与湿度适应范围标准规范等内容。近年来,欧盟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工作还得到了“欧洲质量原则(2020)”“欧盟地平线2020计划”“创意欧洲计划”和“欧洲遗产科学研究基础设施项目”等支持,用于文化遗产认知、保护、记录和管理等方面标准的研制。


(二) 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政策法规


我国非常重视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工作,颁布了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1961年3月发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是中国文物法制的重要基石和现代中国文物保护史上的重要里程碑。1982年11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化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为我国文物保护和标准化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法律保障。1988年12月发布、2017年11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标准、推行文化遗产标准化、实施文化遗产标准化管理和监督的依据。2016年12月,科技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的《国家“十三五”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科技创新规划》提出要初步构建文化遗产价值认知技术与装备标准体系,开展文化遗产保护修复相关技术规范、方法和产品标准的制定,推动国家和国际智慧博物馆标准规范的制定。2019年3月,科技部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防范”重点专项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专题任务,针对文物领域亟待突破的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问题,开展基础研究和技术攻关,研发专有装备,推动标准化建设。202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提出加强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文物领域多层次标准体系,实施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推动国际标准化组织成立文物保护领域技术委员会。2022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16个部门联合发布的《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行动计划》提出要完善文物保护利用等方面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对文物数字化、考古、文物自然灾害防御等领域的支撑引领,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标准化活动。


(三) 中欧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政策法规对比


欧盟自《欧洲联盟条约》正式生效以来就非常重视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工作,得到了欧盟条约、决议、提案等政策性文件和“欧盟地平线2020计划”“创意欧洲计划”等行动计划的支持和资助。根据欧盟“1025/2012号法规”规定,欧洲标准化组织和相关标准化机构在开展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工作时可获得欧盟的经费支持,还可获得欧洲遗产科学研究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支持。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政策法规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丰富和完善的过程。目前,我国已发布了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并逐步细化、具体化。与欧盟相比,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相关的政策法规多为宏观指导性的,内容比较宽泛,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科研资助体系中资助渠道较为单一并且资金数量较少。目前,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重点专项(NQI专项)尚未发布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管理体系、标准化等专项科研任务。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额度较小,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经费仅能用于国家标准立项及报批的审查、论证评估、起草和征求意见等。我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了标准化补贴奖励,但对象均为已正式批准发布的各类标准。与欧盟相比,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制修订和基础研究的资助途径单一、资助金额较小。


中欧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工作机制


(一) 欧盟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工作机制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是以西欧国家为主体、由欧盟成员国国家标准化机构(NSB)组成的非营利性国际标准化科学技术机构,主要负责欧洲非电工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目前由欧盟27个成员国、欧洲自由贸易联盟3个成员国(冰岛、挪威、瑞士)以及英国、北马其顿、塞尔维亚、土耳其34个国家的NSB组成。欧盟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工作由欧洲文化遗产保护技术委员会(CEN/TC346)负责,CEN/TC346成立于2001年,按照CEN和CENELEC《内部条例》的规定开展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工作。


欧洲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工作模式。CEN/TC346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工作组来负责文化遗产保护具体子领域标准的起草工作,目前有一般原则和术语等9个工作组。工作组成员从各NSB的相关专家中选定,同时还有一定数量的志愿人员。各工作组拟定相关标准的编制计划,经批准后开始相关标准的编制工作,不定期召开专家会议,讨论标准编制计划和执行情况,协调相互之间的标准编制工作,标准草案用三种官方语言书写(英语、法语和德语)。CEN/TC346秘书处将各工作组最终标准草案报送CEN-CENELEC管理中心(CCMC),CCMC组织CEN国家成员体进行投票表决,通过的由CEN技术管理局发布公告并确定标准在各成员国的实施日期。


欧洲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投票规则。欧洲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投票规则遵循CEN的《内部条例》,CEN的投票规则采用了与ISO工作模式相同的分阶段投票,但与ISO不同之处在于每个NSB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投票的权重:ISO是一国一票,而每个CEN的国家成员体具有一国一票的投票权,但投票结果还要考虑该成员国的人口因素。CEN在投票时,先统计所有国家成员体的票数,通过的条件有两个:


一、有55%或更多的投票(弃权不算在内)赞成,二、并且投赞成票的成员国人口达到所有投票成员国人口的65%或以上(弃权不算在内)。


CEN国家成员体加权票数的权重如[表一]所示。


CEN会费政策。CEN会费由CEN国家成员体按百分比缴纳,各个国家成员体的百分比贡献率由本国国民总收入(GNI)和人口百分比的组合得出,以200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的《里斯本条约》将人口作为主要指标,GNI和人口百分比分别占各国会费贡献率百分比的30%和70%,如式(1)所示:

式中:

P: CEN国家成员体会费百分比贡献率

AGNI: CEN国家成员体的GNI
TGNI: CEN国家成员体的GNI总和
APopulation: CEN国家成员体的人口数

TPopulation:所有CEN国家成员体的人口总和

a: 人口修正系数


[表一]加权投票时分配给CEN国家成员的权重


其中,CEN各国的GNI和人口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CCMC每年更新相关数据。2019至2021年CCMC中心收入(CEN部分)中CEN各国家成员体缴纳的会费占收入的近80%,由CEN各国家成员体缴纳的会费有效保障了欧盟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工作的持续稳定开展。


(二)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工作机制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国家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和标准的制修订。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9,简称“文标委”)成立于2006年,所负责专业范围为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文物调查与考古发掘、文物保护、博物馆及其信息化和信息建设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2015年11月,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了文物保护专用设施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9/SC1),其负责专业范围为文物调查与考古发掘、文物保护、文物修复、文物风险管理、文物展陈、文物传承利用等专用工具、装具、装备及系统等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工作模式。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国家标准的制修订由国家文物局提出,由SAC/TC289及分委会组织制修订。根据国家文物局2021年4月印发的《文物保护标准编写工作手册(试用版)》,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制修订的常规程序分为预研、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出版、复审和废止九个阶段。列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任务且要求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或者报批稿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审核通过后,直接进入审查流程。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投票规则。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国家标准的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和标准送审稿等应当由文标委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文标委全体委员投票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

(三) 中欧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工作机制对比


CEN/TC346负责欧洲文化遗产保护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目前有九个工作组,每个CEN的国家成员体具有一国一票的投票权,但投票结果还要考虑该成员所在国人口因素,缴纳会费时要考虑本国国民总收入和人口因素。欧盟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工作遵循开放透明、一致性、国家承诺和技术协调、整合资源等原则,欧洲社会各利益相关方都可以“自下而上”地向CEN/TC346提出文化遗产保护标准提案,同时欧盟委员会也会以委托的形式“自上而下”地向CEN/TC346提出制定相关标准的要求。CEN建立了一套严谨高效的协调机制,提取了CEN各国家成员体标准化的核心需求,通过“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种方式,制定普遍适用的欧洲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同时,通过与ISO签署的技术协议《维也纳协议》,使其发布的标准化文件中约34%与ISO标准完全等同,显著提高了欧盟文化遗产保护标准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国家标准的制修订由国家文物局提出,由SAC/TC289及分委会组织制修订,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家文物局提出文化遗产保护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文化遗产保护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可以向SAC/TC289及分委会提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常规程序包括预研、立项、起草等9个阶段,投票规则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截至2023年4月,CEN/TC346已发布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文件42项,其中标准40项、技术规范2项,我国已发布文化遗产保护国家标准41项,欧盟发布的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文件(EN)与我国推荐性国家标准(GB/T)数量基本相当,如〔图二:1〕所示。〔图二:2〕为欧盟和我国每年发布的文化遗产保护欧洲标准化文件的数量,从2009—2020年,欧盟每年发布的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文件数量比较固定,一般为2-5项。我国自2008年发布《文物保护单位标志》(GB/T22527-2008)和《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服务规范》(GB/T22528-2008)两项国家标准以来,每年发布的文化遗产保护国家标准数量波动较大,2016年我国共发布国家标准18项,而部分年份发布的数量为零。为了确保欧盟单一市场的高效运行,并支撑统一的市场准入要求,欧盟建立起一套独特的标准化体系和标准化工作机制,确保了欧盟文化遗产保护标准稳定和持续地产出,并使其发布的标准化文件中有1/3完全等同于ISO标准。欧盟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工作机制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国家标准制定和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标准化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图二 欧盟和我国已发布的文化遗产保护标准数量比较图

(截至2023年4月) 

1. 累计发布的标准数量  2. 每年发布的标准数量


中欧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现状对比分析


(一) 欧洲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发展现状


CEN/TC346发布的42项标准化文件主要涵盖了文化遗产术语、试验方法、保护用材料、场馆建设与运行管理等领域,按照国际标准分类法(ICS)进行分类,39项属于“艺术和手工艺品(ICS:97.195)”领域,2项属于“货物的包装和调运(ICS:55)”领域,1项属于“术语、标准化(ICS:01)”领域。CEN/TC346负责制定的标准化文件。按照ISO/IEC导则的分类原则,试验类标准化文件数量最多,共18项,占标准化文件数量的43%;其次是指南类和规范类标准化文件,数量均为9项,约占标准化文件数量的22%;术语类和规程类标准化文件数量最少,均为3项,占标准化文件数量7%,如〔图三:1〕。利用词云可视化分析工具对标准化文件名称高频关键词进行统计,由于已发布的每项标准化文件名称的引导元素均为“cultural heritage conservation(文化遗产保护)”,排除该引导元素的影响,cultural(文化)、heritage(遗产)和conservation(保护)在标准化文件名称中出现的频次分别为22、11和8,其他频次较高的词语分别为:property(性能,14次)、method(方法,13次)、guidelines(指南,12次)、material(材料,12次)、management(管理,8次),test(测试)、water(水)、porous(多孔)和inorganic(无机)均为7次,测定(determination)为6次、一般(general)和表面(surface)均为5次,如〔图三:2〕所示。通过标准化文件名称高频关键词统计图,结合各领域ICS标准化文件数量可知,CEN文化遗产标准化文件中试验和指南类数量较多,较多关注材料的性能和测试方法,研究热点较多集中于无机、多孔材料和文化遗产中的泡水文物等领域。


图三 2009-2023年CEN/TC 346发布的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文件类型及词频统计图

1. 欧洲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文件的类型

2. 欧洲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文件名称高频关键词


(二)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发展现状


我国发布的41项文化遗产保护国家标准按照ICS进行分类,18项属于“行政管理、商业和工业文件”(ICS:01.140.30),主要为文物出境审核规范系列标准,13项属于“服务(”ICS:03.080),6项属于“信息学”(ICS:01.140),2项属于“机器、装备、设备的特性和设计(”ICS:21.020),“化学实验室、实验室设备(”ICS:71.040.10)和“建筑的防护综合(”91.120.01)各1项。按照ISO/IEC导则的分类原则,规范类标准数量最多,共32项,占标准总数的78%;其次是符号类标准,数量为6项,占标准总数的15%;试验类标准和分类标准数量最少,分别为2项和1项,各占标准总数的5%和2%,如〔图四:1〕。利用词云可视化分析工具对标准名称高频关键词进行统计,规范(specification,26次)、文物(relics,21次)出现的频次最高;审核(inspecting)、出境(exit)和部分(part)频次较高,均为17次,这是因为我国已发布的17项文物出境审核规范标准名称中均使用了相同的引导元素;古代(ancient,7次)和保护(conservation,7次)、修复(restoration,6次)和技术(technical,5次)的频次较低;博物馆(museum,4次)、馆藏(collection,4次)、仪器(instrument,4次)、遗址(site,3次)和标准(standard,3次)的频次最低,如〔图四:2〕所示。通过标准名称高频关键词统计图,结合各领域ICS标准数量可知,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国家标准中规范类标准数量最多,其中2016年发布的17项文物出境审核系列标准数量占标准总数的近一半,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开放服务规范标准数量较多,较多关注文物标识以及古代壁画、馆藏文物等的保护修复技术和记录规范,注重将先进技术应用于古陶瓷等文物检测、年代测定的转化。


图四 2008-2023年我国发布的文化遗产保护标准类型及词频统计图

1.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标准的类型

2.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名称高频关键词


(三) 中欧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发展对比


欧洲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内容结合了欧洲文化遗产特点,将主要目标放在制定文物保护定义、专业术语、检测和分析方法等方面。首先,欧洲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强调基础的重要性。CEN/TC346成立后就开展了文化遗产保护主要通用术语和定义的编制,于2011年发布了欧洲标准EN15898:2011《文化遗产保护-主要通用术语和定义》,后经修订形成了2019年的最新版本。其次,欧盟文化遗产保护标准重视对文物本体的研究,EN16085:2012《文化遗产保护-文物材料取样方法学-一般规则》提出取样时应不损伤文物的价值或将损害降到最低EN17187:2020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中混凝土特性表征等对分析文物本体材料性质做出了规定再次欧洲文化遗产保护标准聚焦于文化遗产保护细节的操作和单项具体工作EN17655:2020文化遗产保护-接触海绵法测定吸水率等测试方法的标准是对文物材料某一特性的检测与实际工作衔接紧密具有很强的规范指导意义欧洲文化遗产保护标准注重定义专业术语检测和分析方法等领域标准的制定强调基础工作的重要性聚焦对具体技术的规范和单项指标的优化从而使欧洲文物保护标准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以及技术的先进性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国家标准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国家标准化基于我国文化遗产保护行政管理制度、标准化管理体制和文化遗产保护修复技术发展的现状,具有中国特色。首先,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国家标准重视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标志、标识等基础通用标准的制定。2008年,我国发布了第一个文化遗产保护国家标准《文物保护单位标志》(GB/T22527-2008),后续又发布了《中国文化遗产标志》(GB/T25601-2010)和《文物进出境标识使用规范》(GB/T39051-2020)等,〔图五:1〕为中国文化遗产标准英文形式。其次,文物出境审核和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开放服务规范类所占比重最大。目前,我国已发布文物出境审核规范国家标准17项,包括总则、度量衡、法器、仪器、仪仗等。再次,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国家标准较多关注文物病害与图示以及保护修复档案、方案等的规范编制,《古代壁画病害与图示》(GB/T30237-2013)和《馆藏青铜质和铁质文物病害与图示》(GB/T30686-2014)等分别对古代壁画、馆藏青铜质和铁质文物的病害类型以及与病害相对应的图示进行了规定〔图五:2〕。


图五 我国发布的文化遗产保护国家标准中的标志和病害图示

1. 中国文化遗产标准英文形式

2. 元代铜牦牛( 青铜质文物) 一侧病害图( 正视图)


结语


欧盟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联合体,通过尊重各成员国文化多元性、文化遗产多样性以及弘扬和传承欧洲文化,增强社会凝聚力和欧洲文化向心力。同时,通过对外文化传播和活动以及与世界标准化组织、区域、国家等开展的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双边和多边合作,展现文化创意和文化遗产多样性,传播欧洲基本价值。我国和欧洲都拥有丰富的文化遗产,虽然由于地域不同、历史文化背景不同等,文化遗产千差万别,但在保护理念、保护程序、管理方法以及某些保护方法等方面都有其一定的共性,欧盟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值得借鉴。


(一) 加大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政策支持


欧盟建立了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政策保障机制和基础研究资助体系,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工作得到欧盟相关条约、决议、提案等政策性文件和专项行动计划的支持,资助文化遗产保护关键标准的制修订和基础研究,对欧洲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的快速发展和基础研究能力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政策保障作用。为更好地支撑文化遗产保护的高质量发展,我国应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支持,将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NQI专项等国家科技项目和科技奖励中,资助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基础、关键、共性标准制修订。建立文化遗产保护重大科技项目与标准化工作联动机制,将标准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科技计划的重要产出,以科技创新提升标准水平。积极开展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通过试点先行、示范引领,总结推广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提升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水平。


(二) 优化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管理机制


欧盟构建了稳定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工作管理机制,通过一套严谨高效的协调机制,提取了CEN各成员国文化遗产保护国标准化的核心需求,通过“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种方式制定了普遍适用的欧洲文化遗产保护标准。投票和缴纳会费时要考虑成员所在国人口因素和国民总收入,保证了欧洲文化遗产标准化工作的常态化、长效化、规范化运行,实现了标准的稳定和持续产出。我国应持续优化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管理机制,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制修订周期管理,完善标准实施、评估和复审机制,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和管理的时效性。开展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全生命周期管理,持续优化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制定流程和平台、工具,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行业人员、学术和研究机构、企业、消费者等相关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机制,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质量水平。


(三)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重点领域标准制修订


欧洲文化遗产保护标准涵盖文化遗产本体材料、影响文化遗产的环境因素、文化遗产保护过程等领域,注重基础通用和关键技术标准的制定,聚焦对具体技术的规范和单项指标的优化,重视对已发布实施标准的修订,使标准具有较高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保持了技术的先进性。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工作应按照立足国情、需求牵引、统筹规划、急用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推进考古、文物保护工程、文物数字化、预防性保护、火灾防控、洪涝灾害防御等重点领域通用和关键技术标准的制修订。按照《国家标准化纲要》提出的优化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二元结构要求,积极发展团体标准,持续增加标准数量,实现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标准的有效供给。同时,要积极开展文化遗产保护标准的修订工作,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与科技创新的互动支撑,及时将先进适用科技创新成果融入标准。


(四) 积极开展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国际合作和国外先进适用标准采用


CEN通过与ISO之间的技术合作协议《维也纳协议》使其34%的标准化文件与ISO等同,通过欧盟“1025/2012号法规”使标准在欧洲34个国家通用。CEN/TC346与国际博物馆协会(ICOM)、国际建筑师协会(UIA)等国际组织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我国应积极参与ISO、IEC等国际标准组织的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工作,加强同CEN、ICOM、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等国际组织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标准化国际合作,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标准化工作的跟踪,积极推动文化遗产保护重点领域、先进适用的国外先进标准及时转化为我国标准,借鉴国外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做到“取其所长,为我所用”,促进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提升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水平。


[作者单位:故宫博物院文物保护标准化研究所]

(责任编辑:郭洋梦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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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恩重、曲亮、王婕:《中欧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发展比较研究》,原文刊载于《故宫博物院院刊》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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